一、公司设立无效的内容有什么,有什么规定?
公司设立无效的内容有:
发起人或者股东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体存在瑕疵。资金未能按时足额募集,发起设立的发起人没有认足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并缴纳股款。创立大会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是股份公司募集成立时特有且必经的程。
《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设立无效有什么内容
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况有需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但是不一定会当然无效,只有情况下才会被撤销登记。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有什么
1、发起人就公司设立行为须承担的资本充实责任。
2、发起人就公司设立行为须承担的出资违约责任。
3、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须承担的连带责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4、发起人对公司须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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