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有哪些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关于三分之二多数的权利公司法的规定有哪些
所谓三分之二多数的权利是指股东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此即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但也有例外,股权在有些情况下不等同于表决权。
《公司法》对此的规定为,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公司法对公司减资相关规定有什么
《公司法》对公司减资相关规定如下:
一、公司减资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二、公司减资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三、债权人接到公司减资通知后三十日内;或者看到公司减资公告后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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