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是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职责如下:
1.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总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2.负责对各级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3.负责对各部门管理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4.负责对各驻外机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5.有权对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6.有权对公司发生的问题提出质疑;
7.负责股东会决议交办其他重要工作;
8.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是怎么规定的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是三年,如果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果任期届满后没有改选的,原董事长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对此《公司法》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都有哪些
(1)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2)有限公司解散进行清算时发现资不抵债的,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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