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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总公司的联系与区别都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112 次  来源:网络

一、分公司总公司的联系与区别都有哪些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部分,相当于总公司手脚的延长,分公司所做的民事行为,其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总公司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即可。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公司破产和公司解散有哪些区别

公司破产和公司解散的区别如下:

1.公司解散的执行主体可以是公司自行解散,也可以是主管机关和法院命令公司强制解散;公司破产是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

2.公司解散适用《公司法》,公司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三、公司破产和公司解散区别有哪些

公司破产和公司解散的区别如下:

1、公司解散的执行主体可以是公司自行解散,也可以是主管机关和法院命令公司强制解散;公司破产是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

2、公司解散适用《公司法》,公司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对于分公司总公司的联系与区别都有哪些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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