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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组员可不可以为公司股东

发布时间:  浏览: 127 次  来源:网络

一、公司清算组员可不可以为公司股东

公司清算组员可不可以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最能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但是清算组对于公司的财产不得隐瞒。还可不可以聘任机构或者是人员进行清算,比如律师事务所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不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有限责任公司可不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可不可以回购股东股权。但是必须是法定的情况下,比如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此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不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股权转让需要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不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不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不可以转让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得股东是可不可以转让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可不可以转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记名股票可不可以以背书或其他方式转让,不记名股票交付即是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不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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