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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能不能作为诉讼主体

发布时间:  浏览: 59 次  来源:网络

一、股份有限公司能不能作为诉讼主体

股份有限公司能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以股东及公司为诉讼主体,即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如果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能不能将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公司法》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能不能回购股东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能不能回购股东股权。但是必须是法定的情况下,比如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此投反对票的股东能不能要求公司回购股权。股权转让需要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能不能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能不能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能不能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有何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有,记名股票能不能通过背书或者是其他方式转让。此时也需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记名股票交付即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能不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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