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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公司法人可不可以单独注销

发布时间:  浏览: 52 次  来源:网络

一、合伙公司法人可不可以单独注销

合伙公司法人不可不可以单独注销。

公司法人代表作为法人法定代表,在取得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后。可不可以办理注销公司的手续。但是,法定代表人代表无权决定公司否注销,股份或者有限公司的注销均需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同意解散公司的决议书。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法人或代理)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公司法公司注销条件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分公司能注册独立法人

分公司是不可不可以注册独立法人的。

分公司属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所以也不是独立法人。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分公司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不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不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合伙公司法人可不可以单独注销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可不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不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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