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后果有什么样的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将丧失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便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需具备的条件有什么样的
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基于合法关系产生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债权必须是财产上的请求权,否则不能申请开始破产程序。
(四)债权人的债权应是现实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必须是可得行使的,即该债权已届期,且未受清偿。
(五)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自然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不再享有请求司法强制执行的权利,也就是说这种债权不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而不能申请开始强制执行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三、破产债权申报的类别介绍是什么呢
根据企业破产程序中各种债权的特点,债权可分为以下类别:
1、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
2、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优先清偿权;第一顺序债权;第二顺序债权;第三顺序债权。
3、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4、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
5、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无表决权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47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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