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出资方式可不可以变更
股东出资方式可不可以变更。股东可不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不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不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不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不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不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不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不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专利可不可以作为股东出资
专利权所有权具有金钱价值,且可不可以依法转让,完全符合《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的要求。
专利权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专利法》规定,专利入股,属于专利所有权投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公告程序,将专利权转移到公司名下。
专利使用权只是专利所有权的一部分,以专利使用权进行出资,该出资方式与《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不符,应认定为出资不实,应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不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不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不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不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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