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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可不可以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发布时间:  浏览: 99 次  来源:网络

一、合伙企业法可不可以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劳务作为出资取得股东身份。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不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不可以用劳务出资。

所以说,普通合伙人可不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不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不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不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不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二、有限合伙人能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不可以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可不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不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不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不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不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不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不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不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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