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人变更了债权应该如何处理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我国民法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因此,即使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仍然需要对之前的法定代表人实施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公司注销前如何处理债权债务
公司注销前会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在公司注销清算期间,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公司的债务,在清算组清算完毕后会用清算后所剩余的财产来偿还。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三、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如何处理
公司解散时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会被视为放弃债权。
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可能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清算程序尚未结束,此时债权人可以补充申报债权。但此时该债权人的债权只能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如果这些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以要求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
但是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2、公司清算程序已经结束。此时只有在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是由于该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才有可能获得清偿。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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