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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人代表风险有什么样的

发布时间:  浏览: 113 次  来源:网络

一、合伙企业法人代表风险有什么样的

一、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源于“单位犯罪”。

以下是几类常见的单位犯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二)走私类犯罪(三)商业贿赂类犯罪(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二、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以下情况法定代表人可能直接承担责任:

(一)因经营过错而需向本单位法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的合同违约责任;

(三)侵权责任;

(四)股东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企业法人代表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和风险

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一、关于经济责任:

1、承担虚假出资责任的问题不是股东,如果公司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虚假出资或逃避出资,股东应承担注册资本不足的责任,不承担法律责任;

2、如果公司经营失败,将以公司全部财产偿还债务,仅作为法定代表人,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二、刑事责任: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从事犯罪活动或者其他违反行政法的活动,如偷税漏税,实际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如果他们没有实际从事犯罪活动,不必承担责任;

三、风险:如果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在他人手中,他们可能会在从事非法活动时使用印章,那么你将面临被调查甚至起诉的风险。或者他们从事非法活动,不知道,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也会涉及。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种类有什么样的

合伙企业的种类有: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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