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公司可不可以以劳务出资
股份公司不可不可以以劳务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注册资本各个股东的出资形式有货币,还有用实物出资或者是土地使用权等权利出资,但是需要进行评估作价。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不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不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不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不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公司股东出资需要验资
公司股东出资是不需要验资的,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行《公司法》实行认缴制,只要约定出资时间以及出资金额变可不可以获得股东资格。公司增资时需要验资。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不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不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不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不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司可不可以强制股东退股
公司不可不可以强制股东退股。只要股东如实出资,便享有股东权利,股东退股便必须是自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是一个法人,有财产权,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所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不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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