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是否受到行政处罚
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可以被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果分公司的财产或者行为能力不足以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由总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行政处罚听证是否会有用
行政处罚听证会是有用的,如果申辩理由成立,可以撤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制度,就是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方式之一,它赋予当事人的进行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机会。
提出自己主张的场合,行使公平权利的时刻,对于当事人来说,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可以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责令改正并非本法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方式之一。
《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是并列的两个概念,不能等同。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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