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与股东的区别都是什么
合伙人与股东的区别为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东只需要对于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入伙退伙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股东转让股权是不需要的。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合同的概念是怎么规定的
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合同,是以共同出资为基础,以共同事业为目的,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为本质的协议。
合伙合同主要有以下五个特征:
1、对合伙人有所限制。
2、为了共同目的或者共同利益。
3、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4、合伙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和一定的组织性。
5、合伙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继续性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三、合伙人被除名的情形是什么
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合伙人被除名的情形有: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5、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6、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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