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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的条件

发布时间:  浏览: 121 次  来源:网络

一、普通合伙人的条件

我们所熟知的普通合伙企业是由一群普普通通的合伙人构成的团队协作组织。

在这些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下,每一位成员都必须为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起无限连带责任,这无疑是对所有合伙人诚信和责任感的一种考验与鞭策。

然而,有些特殊类型的组织,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那些从事公益性质业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是禁止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其中的。

换句话说,他们无法像普通合伙人那样以股东的身份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对于部分合伙人来说,他们可以选择只承担他们已经认缴的资金数额范围内的企业债务责任,而不必像普通合伙人那样需要承担无上限的责任负担。

为了实现这样的有限责任,他们通常会选择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所以,我们不难发现,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权益是受到一些约束和限制的。

依据最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我们明确得知,无论何时何地,有限合伙人均不能将劳务当作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同时,他们也不能够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运营事务,更不可被允许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48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取得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二、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怎么去清偿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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