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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

发布时间:  浏览: 78 次  来源:网络

一、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

申请个人破产后的必备条件包括:

(1)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显著下降至无法承受其负责的债务水平;

(2)其所亏欠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期且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请求的;

(3)债务人对于大部分或者主要的债务有持续性的不能履行的情况;

(4)清偿能力不足并不仅限于货币债务范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二、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个人破产有以下两个条件: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2、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

总的来说,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满足以上要求的欠款者才能申请个人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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