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要交税吗
须知,个体工商户亦需依照我国制定的相关法令进行纳税行为。
关于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其遵循的原则即是权责发生制。
该制度意味着无论是当期已实际发生的收入与费用,还是虽然已收到款项但尚未被支付,抑或是虽已支付而非当期发生的支出,都将被归入当期的收益范畴。
然而,对于那些不属当期的收支,例如虽然已经在当期进行了收取或支付,但是并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则不宜作为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
此项准则在本办法及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所制定的法规中亦有所体现。
至于个体工商户应该依据何种标准进行纳税申报,具体包括:
1、按照营业收入总额的5%缴纳营业税;
2、城市建设维护税则需要按照所缴纳的营业税再乘以7%的比例来缴纳;
3、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则分别需要按照所缴纳的营业税再乘以3%和1%的数额来交纳;
4、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情况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采用5至35倍的累计税率。
若月收入低于5000元,可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全免,同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亦可享受豁免。
个体户进行税收申报所需的材料主要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经过批准可以合法持有的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对拥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而言,还需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且复印件应贴于税务登记表格的相应位置之上。
4、注册地址以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的证明文书(即房产证、租赁协议)原始文本及其复印件。
5、对于个体工商户在不同地区(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税务登记事项办理过程中,必须提供由总部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在个体工商户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特殊情形方面,主要包括:
1、取得综合所得后需要进行彻底清算的纳税人;
2、对于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如果没有扣缴义务人作为他们的代理,那么他们就需要自行前往税务部门申报;
3、当纳税人获取到了应税所得,但扣缴义务人未能履行扣缴税款义务时,他们也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申报;
4、对于在境外获得所得的个体工商户而言,同样需要申请纳税;
5、由于移居到境外从而结束中国户籍的个体工商户;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通过两处以上的工作场所获取到的工资薪水所得者;
7、还有另外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国务院所定义的其它情形。《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个体工商户社保怎么缴纳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缴纳社保费用。《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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