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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代表变更在什么情况下不予受理?

发布时间:  浏览: 112 次  来源:网络

一、企业法人代表变更在什么情况下不予受理?

如贵司遵循公司章则规定,在经过适当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后未能达成决议,那么此时是无法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操作的。

根据我国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明确指出只有当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启动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时,才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召开专门的决策性会议以达成决议,原有的法定代表人因为某种原因无法圆满履行职责,并且导致了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正常按照法定规范举行会议的情况下,可以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选出一位新的董事替代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拥有公司中最多资金注入或拥有最大比例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来承担这个角色,尽职地召集和主持会议,联合其他董事依法就相关议题作出合理合法的决议。

同时,我必须提醒您,还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相关法规,即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是总经理担任职务,而且这些职务都需要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如若有需要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出现,必须按照流程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法人变更了,以前的合同还有效果吗

企业变更法人,原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满足一定条件就有效: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企业法人代表变更在什么情况下不予受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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