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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立后多久备案

发布时间:  浏览: 98 次  来源:网络

一、清算组成立后多久备案

在此特别告知大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清算组成员将自其正式成立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各位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此同时,他们也会在接下来的六十天之内,通过报纸媒体进行公开公告以兹公布具体信息。

请各位债权人留意,当您收到有关公告或通知书之后,务必于三十个自然日内,向清算组提交您所持有的债权情况;

而若未能及时收到该公告或通知书的话,则请从公告发布之日计算,在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向清算组申请登记您的债权事宜。《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清算组由什么来组成

公司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又称破产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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