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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事需要本人去吗

发布时间:  浏览: 106 次  来源:网络

一、变更监事需要本人去吗

更改监事一职并不需要当事人亲自前往,仅需递交相关文件即可实现。

具体所需提交的材料如下所列:

首先,变更监事的企业法人应签署并盖上公章《公司备案申请书》;

其次,企业应当出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该证明需要得到变更监事的公司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确认,同时该证明亦需详细注明代理人或者委托人的负责人资格以及授权期限,此外,还需附上委托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紧接着,企业需要提供包含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经理职务信息在内的公司登记附表,并加盖公章;

然后,变更监事的企业向所在地提交担任新监事职位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最后,企业要提交新的监事任命说明书,同时附上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董事会决议书,该决议需要由参与会议的董事与股东签章确认,而且得到半数以上董事签字同意方为生效。

在此基础上,企业还需要提供新任监事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作为补充资料。《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变更监护权程序是什么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村居委会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被监护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监护人的判决。《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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