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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人限制高消费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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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破产法人限制高消费是多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规定,所谓“限高令”乃是对存在信用缺失的失信被执行人所施加的严厉惩罚手段,然而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若法人尚未被纳入失信者黑名单之中,便无需受到此种限制。

关于破产清算后对高消费行为加以限制的具体规定如下:

如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身份,在被处以限制消费措施之后,禁止出现以下高消费以及非生活与工作所必须的各类消费行为:

首先,乘搭交通工具方面,禁止选用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其次,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级场所进行消费活动;

再次,禁止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第四,禁止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作为办公地点;

第五,禁止购买非经营所需车辆;

第六,禁止进行旅游、度假活动;

第七,禁止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第八,禁止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第九,禁止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所必须的消费行为。

对于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情况,在被处以限制消费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均不得实施上述规定中的行为。

若因私人消费需要,以个人财产实施上述规定行为的,可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

经执行法院审核确认无误后,应予以批准。

换言之,若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仅起诉了公司,且该公司已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则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通常意义上的老板个人亦将无法进行高消费,同时其个人账户亦将面临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二、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成员中享有表决权的包括什么

一般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人员都享有表决权。但是,债权不确定的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除非经过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确定了具体债权金额。有表决权的人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企业破产法人限制高消费是多少”,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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