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合同到期后继续经营问题有哪些
针对两位人士共同参与商业运作并在合作协议到期后应如何妥善处理这一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相关条款,倘若合作期限已至,而诸位合伙人均决议不再持续发展该企业,便须立即展开对合伙企业的清盘及解散程序。
在此过程中,需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处理,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执行。
当然,各合伙人亦可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合伙协议,以明确约定继续经营原有的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需要如何进行分配
合伙合同终止,不论合伙财产有多少,是否足以清偿有关费用和合伙债务,都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处理:一是支付因终止产生的费用。二是清偿合伙债务。
支付因终止产生的费用和清偿合伙债务后,如果有剩余财产,才能在全体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首先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伙合同到期后继续经营问题有哪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