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生意股份已经划分几年后有异议
若为合营企业形式,各合伙人可共聚一堂商议,有人寻求利润分享,亦有人渴望掌握决策权。
举例而言,若某公司创始人意识到公司需要更有效的管理以推动其发展,我们便可采取其他策略加以实现。
例如,以合适的价格回购股权、在股东间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实施投票权委托,乃至采用股权代持或修订公司章程等方式进行特别约定皆为可行之策。
然而,若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若公司股权结构已显失衡且无法收回股份重新配置,则可考虑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调整与改进:
增加资本投入、发行虚拟股票并给予分红、以及设定特定方向的分红。
尽管大部分中小企业难以构建较为完备且可动态调整优化的股权激励机制,股权分配过程中难免存在不公之处,但只要将内部利益导向调整至正确位置,使贡献大者获得更多收益,贡献小者则相应减少,经过长时间的调整,最终仍有望达到相对公平的状态。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生意一方隐瞒算不算诈骗
合伙做生意,一方隐瞒的,一般算诈骗。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伙生意股份已经划分几年后有异议”,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