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个人破产的后果是什么
在私人个体主动破产的情况下,通常会将债权人视为该人已然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
因此,在此种情形之下,我们可以根据破产者是否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来审视和处理他们所面临的债务问题。
相关法律明确指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所有的债务都必须得到清偿;
如果债权人无法短期内获得还款,除非得到债权人本人的同意或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否则债务人有权选择分阶段逐渐履行债务;
然而,如果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却故意拒绝偿还,则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作出强制执行的判决。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申请个人破产事宜,需满足如下两个关键性条件:首先,申请人无法清偿所负之到期债务。
所谓“到期债务”即指借款人对于债权人所请求偿还的所有债务,由于丧失了完全的清偿能力且对此客观事实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或是由于经济上的困难使得其无法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也被称为“暂无能力支付或支付不出来”;
其次,申请人须处于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况。
其中,“资不抵债”意指借款人的负债规模超过其所有的实际资产之和,是与无法清偿债务相区别的概念。
未能偿还到期债务是以现金流量状况作为评判标准,而资不抵债则依据资产负债表来确认。
概括地说,申请人若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对于所有或主要的债务都存在持续性的难以偿还的问题,在符合如上要求的情况下,才具备了申请个人破产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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