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金有法律规定吗
关于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的规范标准主要涉及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注册资本的数额应以合伙人所承诺认缴或已经实缴的资金金额为准。
具体而言,所谓合伙企业乃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相应规则依法设立的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合伙企业并无设定最低注册资本的硬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有什么
依照本国法例,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
首先,该企业需由两位及以上至五十位以下的合作伙伴共同组建而成,且必须包含至少一位普通合伙人。
其次,要求企业制定明确的合伙协议。
这份协议须详细记录以下内容:
(一)所有参与者的姓名或企业标识、居留地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什么样的资格条件及选取方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哪些权力以及关于其违约行为的解决措施;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撤换或开除的标准及其流程;
(五)有限合伙人的加入公司、退出经营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义务;
(六)规范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换职务的方法。
第三,要求在企业的名称中特意标注有限合伙的命名方式。
最后,合作伙伴应根据该约定,按期足额地做出自己的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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