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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人可不可以再和其他人合伙一个相同
您所提到的这一问题属于“同业竞争问题”范畴,通常情况下,在筹划设立合资或者合伙企业时,各方签署的协议中应当包含“禁止同业竞争”的相关条款,即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在该企业之外开设与本企业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公司。
若已存在此类约定,那么自然无法再与他人共同创办类似性质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合伙人可以用什么来做投资
合作伙伴于设立公司之初,可以采用货币资金、有形财产(如实物商品)、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例如知识产权)或其他相关的财产权益作为出资投入;
所有的这种出资类型都必须为合作伙伴本人所拥有并且合法获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力。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伙人可不可以再和其他人合伙一个相同”,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