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告知义务,即应承担民事责任。近日,丰都县法院审结一起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两旅行社就为自己的违约行为付出了40000元的代价。
2006年3月22日,丰都县三合镇居民秦女士与重庆丰都青年旅游有限公司签订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春之旅爸妈之南京无锡苏州上海杭州悠闲六日游(老年团)"。合同签订后,重庆丰都青年旅游有限公司将该合同义务全部转给了重庆春秋旅行社。两旅行社分别为秦女士投保人身意外保险10万元(其中意外伤害8万元、意外医疗2万元)。同年4月1日,秦女士在旅行中入住苏州恒青会展大酒店时,在卫生间滑倒受伤,先后到上海仁济医院、重庆第三军医大学附属新桥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23天,花去治疗费51683.5元。秦女士的伤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后重庆丰都青年旅游有限公司、重庆春秋旅行社转付给了秦女士保险赔偿金35413.15元,秦女士其余损失各方未能协商一致。同年12月8日,秦女士将重庆丰都青年旅游有限公司、重庆春秋旅行社起诉至丰都县法院,请求判令承担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68631.35元。
丰都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秦女士在与重庆丰都青年旅游有限公司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重庆丰都青年旅游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提示秦女士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以降低其旅游风险,但旅游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应对秦女士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该院法官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重庆春秋旅行社自愿赔偿秦女士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重庆丰都青年旅游有限公司自愿赔偿5000元,并全部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