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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与指示交付的不同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2112 次  来源:网络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与指示交付的不同有哪些?

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以及将会方式不同,指示交付是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民法理论将交付区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所谓现实交付又称直接交付,仅指一方将物的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这是通常意义的交付。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交付也可借手他人实现。如甲委托乙将书交给丙,同样是现实交付。

二、观念交付有以下几种方式

(1)简易交付:是指动产早就为受让人占有,出让人与受让人确认动产已交付。例如:甲先借用了乙的手机,而后甲和乙同意变借为买。若必须现实交付,得先由甲将手机返还给乙,再由乙交付于甲,未免繁琐。现在只需要甲和乙确认交付,不必将手机拿来拿去。简易交付可以简化程序,减少交易费用和风险。

(2)指示交付,是指在动产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条件下,出让人与买受人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将动产交给买受人。例如:甲将手机出借给丙,而后又将手机卖给乙,甲可指示丙把手机交给乙,乙也有权要求丙交来手机,以代替现实交付。这同样是为了便捷交易、减少风险和费用。

(3)占有改定,是指动产交易中双方约定,该动产所有权移转给受让人,但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例如:甲出售手机给乙,但仍需使用,故与乙订立借用契约,约定由甲继续使用手机。占有改定实际上是混合性交易的结果:当出让人出卖动产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又同时将该动产出租、出借给出让人时,占有改定可以满足买受人和出让人的各自需要。

在当事人双方存在相关事项的交付处理时,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但双方可以约定交付的方式,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上,还应当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来签订相关的协议来处理,如果存在违约的情况还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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