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仅仅是口头约定,这样的劳动关系法律依旧承认。
【案例】
鄄城一男子三年前在潍坊一家建筑工程安装公司打工时,不慎从2.5米的高处摔下来,致9级伤残,维权3年后,终得到132185元元工伤补助金。
工地干活时遭不幸
今年34岁的鄄城籍男子尹某,于2007年2月到潍坊一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打工,该公司没有给尹某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其缴纳工伤保险,双方仅仅是口头约定。
2009年8月7日下午,尹某在该公司承包的湖北省公安县一工地组装跨江猫塔横担时,不慎从2.5米的高处摔了下来,被横担钢板底层致伤,后被送到公安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小肠破裂伤,并进了修补术。
为护理方便,尹某后转入鄄城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在尹某住院治疗期间,该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40500元。尹某出院后总感到腹部疼痛,胀气不适,后经菏泽德衡司法鉴定所鉴定,为9级伤残,影响了今后的劳动能力。尹某向该公司提出享受工伤待遇支付相关费用,多次催要均没有结果,随找到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观点】
赔偿存争议诉诸仲裁
据尹某的代理律师吕善琦介绍,尹某受到的伤害应属于工伤,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给尹某参加工伤保险,未给参加工伤保险,也必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向尹某支付费,否则,就是违法。
在认定工伤期限的最后一日,吕律师作为代理人就尹某受到的伤害,向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2010年9月28日作出工伤认定,认定尹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之后,尹某以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及支付工伤补助金等费用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1年9月21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潍坊这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尹某支付工伤补助金等费用132185元。
【法院判决】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该公司不服判决提出异议,认为应当扣除已支付的40500元,不应当支付工伤认定费和鉴定费及待遇标准太高,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院审理认为,已支付的医疗费用等40500元,尹某没有主张不应扣除,仲裁的工伤待遇项目及标准合法有据,给予支持,并就此作出了民事判决。该公司仍是不服判决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潍坊中级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潍坊这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潍坊这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鄄城县郑乡农民工尹某一次性支付工伤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及未给认定工伤所支付的费用等共计132185元,保障尹某今后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