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男子准备将自己的房子卖给一购房者,等对方交了定金,签了合同后,该男子见房价已经涨了很多,想反悔不卖,便编造理由:这房子是他和老婆夫妻共同财产,老婆不让卖。
近日,仓山区法院审理发现,该男子卖房时,向房产中介出示了其妻的身份证和结婚证,认为其妻不可能不知道卖房的事。最后,法院判该男子违约,除了退买主的定金外,还应赔偿买主10万元违约金。
【案情】房主称老婆不让卖房子
2009年底,张先生通过一家房产中介与购房者赵小姐共同签订合同:以8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赵小姐。签合同时,赵小姐支付了10万元定金。由于这房子产权证和土地证当时还没办出来,张先生承诺先自行办理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办妥的3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申请解押。
2010年1月,张先生办理了该房的房产证,随后交给房产中介监管,并在7个月后,以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的名义向房产中介借取房屋所有权证。
经过一年多,他们的房产交易手续才办得差不多,这期间,福州市房价猛涨。
快要交接时,张先生突然告诉房产中介,说这套房他卖不了了,因为当时签房产买卖合同时他老婆不知道,现在老婆发现了,死活不同意卖这房子。而这房子又是他与老婆的夫妻共同财产。
赵小姐得知此事后,立即将张先生和房产中介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中,张先生说,房子是他和老婆的夫妻共有财产,妻子并不同意,因此双方签的合同无效。
【法官说法】可以解约但应赔偿
仓山区法院的法官认为,该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从合同记载中有关“抵押物共有人”处的签名情况看,上面有张先生妻子的签名,可以推定三方在签约时就知道该房是张先生和他妻子共同购买的。
正常情况下,身份证由本人使用管理,结婚证也由持证人保管,张先生持有他和妻子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由此可以推定张妻知道其夫卖房一事。另外,张先生为卖房,在妻子的配合下提前向银行还清贷款。依照常理,在提前偿还如此大额款项时,张先生会将还款意图告诉妻子,其妻也会向丈夫过问此事。因此,其妻配合张先生办理诉争房还款解押手续的行为可视为对先生出售诉争房行为的追认,故卖房合同有效。
法官表示张先生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将房屋所有权证归还给房产中介监管,并拒绝将产权过户到买方名下,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最后,该院支持买方的解约诉请,判张先生付10万元违约金和6000元律师代理费给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