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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面积误差未作约定的,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由购房人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人有权退房。购房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购房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购房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购房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购房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购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