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油漆。购销合同签定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尚有货款76896.50元未给付。2005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还款计划》。《还款计划》约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6896.50元,被告于2005年12月31日支付3万元,对被告尚未使用的油漆原告同意按原合同约定价格退货,余款(扣除退货金额后的余额)于2006年1月28日前付清。2005年11月21日,原告收到被告退货,退货金额为3360.00元。2005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绝支付。为此,原告依法诉至法院。
原告诉辩意见:
一、原、被告间油漆购销合同关系成立,原、被告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及《还款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被告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及《还款协议》,符合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付油漆的义务,原、被告就货款支付事宜签订的《还款计划》也实际部分履行。因此,原、被告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及《还款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告均应依法、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被告应当依法、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63536.50元及利息。
《还款计划》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后又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货款,直至本案庭审时,被告仍有63536.50元尚未支付。根据《合同法》第8条、第6条、第107条的规定,以及前述原、被告间购销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因此,被告应当依法、依约向原告支付油漆货款63536.50元,及至本案审理时止的利息(同期银行的贷款利息)。
三、关于在庭审中,法庭要求原告举出退货的证据的问题。
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就本案而言,原告提出被告退货3360.00元的证据,不应由原告来举证证明。若被告持有异议,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
四、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9条“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的规定,而本案诉讼是因被告违约导致的,因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应当由被告承担。
被告诉辩意见:
被告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发表质辩意见。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于被告签订的两分《购销合同》和《还款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属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完全履行付款义务。现被告物正当理由拖延不付,对酿成本案纠纷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