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购销合同
买受人:
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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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购买乙方煤炭事宜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二.运输.交(提)货方式及费用承担:
1.运输方式:
2.交货地点:甲方货(煤)场
3.乙方送货到甲方煤场。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以甲方化验室数据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千卡/千克
2.挥发份大于等于
3.灰分小于等于
4.全水份小于等于
5.含硫量小于等于
6.焦渣特征: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
1.煤炭到甲方煤场基准价:元/千卡.吨
2.在合同期内,若市场价格变化,双方协商可随行就市
五.数量.质量验收及确认:
1.数量验收:以甲方煤场地磅计量数据为结算依据
2.质量验收:
1)以甲方化验数据为准
2)煤炭到达甲方煤场后,当日内由甲.方双方共同取样(每车从不同层次取5个子样),并由双方在取样单上签字确认,若乙方不签字卸车,视为认可样品。每车所取样品充分混合后采用四分法缩至四份后密封(每份一千克),甲乙封存二份,甲.乙方共同封存二份。甲乙封存二份的其中一份编号后由甲方检测机构在24小时内确定化验指标并通知乙方,乙方若有异议,在接到化验通知2小时内,提出申请,可取封存在化验室的备份,交费后再次复检。以复检结果予以结算。
六结算方式:
1.合同执行期内,按第七条约定调整后,每1000至2000吨按基准价的80%支付货款。乙方出具齐全票据后,甲方于十五个工作日付清货款(乙方于25日前开具增值税发票)。
2.实行一票结算,全部货款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如乙方所供燃煤达不到本合同第三条质量标准,煤炭价格可作如下调整,以调整后价格和到基地位发热量进行结算。
1.乙方所供燃煤的地位发热量若低于5000千卡/千克,每低于100千卡/千克,结算单价在元/千卡.吨的基础上降低0.001元/千卡.吨.若低于46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热值按0.08元/千卡.吨进行结算.所供低位发热量若高于5500千卡/千克.按5500千卡/千克结算.
2.若乙方所供燃煤挥发份低于25%,每低2%,其结算单价在基准价的基础上降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