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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友与刘财、张彦会、尚广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庆民终字第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友(曾用名杨志有),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
委托代理人张勤礼,大庆市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财,男,194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外贸粮油公司干部,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彦会,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肇源县经济计划贸易局干部,住肇源县肇源镇满江红街。
委托代理人张凤荣,女,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肇源县肇源镇满江红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广吉,男,195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医生,住肇源县古龙镇富强村。
原审被告马志军,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
上诉人杨志友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02)源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志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勤礼,被上诉人刘财,被上诉人张彦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凤荣,被上诉人尚广吉,委托代理人程维强,原审被告马志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02)源民初字第56号判决;
2、发回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连志
审判员李方春
代理审判员肖传森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崔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