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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在变更买卖合同时,如果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这是融资租赁中的买卖合同部分与一般买卖合同的区别之一。一般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第三人无权干涉。而融资租赁中的买卖合同,虽然是出租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订立的,但其出卖人、标的物都是由承租人而非出租人选择的,买卖的条件也是由承租人指定,出租人必须按照承租人的具体要求签订买卖合同,并由承租人对买卖合同予以确认或者付签。出租人出资购买的目的是为了向承租人租赁,供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享有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如果允许出租人任变更买卖合同的内容,如未经承租人同意而变更标的物的数量、规格等,就会违背承租人的意愿,与承租人的目的和要求不相符合,其结果必然会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因此,按照承租人要求订立的买卖合同,出租人欲变更其内容,必须征得承租人的同意。
但出租人并非无权变更任何合同内容,如果变更的内容与承租人无关,则无须取得承租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