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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称为出卖物。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l)买卖合同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租赁、借用和保管合同虽然一方也要将标的物转让给另一方,但它并不涉及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转移财产所有权将买卖合同与租赁、借用和保管合同区分开来。同时,买卖合同又是等价有偿的,这又与转移财产所有权但非等价有偿的赠与合同区分开来。
(2)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中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其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给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关于出卖标的物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成立生效,而不以标的物的现实交付为生效要件,因此,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