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9月29日,被告与原告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JCM913D挖掘机一台,货款580000元,首付款20%,余款通过按揭或租赁方式支付原告。被告于当日提走挖掘机。2012年10月22日被告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约定融资464000元;同日原被告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又签订了《租赁物》,约定由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购买该挖掘机然后租赁给被告使用,被告需每月支付17108元租金,周期为30个月。被告在受领该挖掘机后,一共支付了9期租金,但后因该挖掘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被告遂拒绝支付租金,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曾向被告发过律师函催款,但是被告在收件后也并未履行付款义务。
2014年8月26日,原告突然持《工业品买卖合同》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货款。
注意到以下几个问题:
A、被告称其所述的其与原告还有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物买卖合同》目前不见了,他找不到该文本原件;
B、被告每月还款17108元的银行扣款记录只显示有托收,经与扣款银行沟通,被告知无法打印显示托收的单位;
C、因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催款的律师函上仅仅写明催款原因是因曾融资给被告,现在被告220000元,所以限期要求支付。这当中并未提及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及租赁物信息,故从证据上还无法直接确定该次催款就是对本案挖掘机租金的催款;D、因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不排除届时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授权原告追讨或者直接转移债权以使原告达到主体适格。在此情况下,如何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律关系,而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如何让原告自动撤诉?
最终敲定以法院逼原告撤诉的手段来实现我们的目的,为此,收集提供了以下证据:
(1)通过拨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客服电话,与其催款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称受路某委托处理其欠款事宜,并称路某的融资租赁合同不见了,目前准备归还欠款,就有关合同事宜进行确认,引导对方把原被告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及原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事实陈述出来,使其陈述的内容与目前我们扣款的事实内容在时间及金额上匹配,并全程录音;
(2)调取路某9期支付租金的凭据;
(3)提交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催款的律师函;持有以上证据然后在法定期限申请法院到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调取原被告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原件及调取原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原件。
提交该调查取证申请后,法院绝不可能会亲赴北京去调取该组证据,而且就目前证据来看,可以初步断定本案并非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法院应该会给原告做工作,要么让其变更案由要么让其撤诉。裁判结果果不其然,在开庭头一天,法院通知被告目前原告已经于2014年11月7日申请撤诉,并于当日向我方送达了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