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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如何交付使用

发布时间:  浏览: 375 次  来源:网络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一般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受到承租人控制之下,则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和使用权,租赁物的保管义务也应由承租人承担。对此,若悠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租赁物的保管义务相关内容,以及该如何交付使用租赁物。

一、租赁物如何交付使用

如何交付适用租赁物,具体分为以下几个内容: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3、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4、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租赁物的保管义务有哪些内容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在承租人控制之下,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和使用权,租赁物的保管义务也由承租人承担,这既有利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充分使用,也是对出租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要收回租赁物,继续行使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的保管义务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方式保管租赁物,如租赁机器设备,就应将其放置在厂房内,而不应露天摆放。

2.按照租赁物的使用状况进行正常的维护,如机器设备应当定期检修,汽车应当经常加机油。

3.通知和协助的义务。在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维修。

三、承租人在租期届满时,返还租赁物包括哪些内容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承租人应于租赁关系终止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

租赁关系终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一般情况下,租赁期间届满,租赁关系即终止。但也可因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权利,或者因其他原因而终止。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只要租赁物还存在,承租人就应当返还原租赁物;只有当租赁物不存在时,承租人才不负返还义务。例如,在租赁物灭失的情况下,租赁关系也当然终止,但承租人无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如果租赁物系承租人的原因而灭失的,承租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非因承租人的原因灭失的,承租人不负责任。

2、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由于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于租赁期间届满须返还原租赁物,从本质上讲,承租人应在不消费租赁物的条件下达到使用目的,所以租赁物应当是有体物、非消费物:

所谓有体物,一般是指有一定形状,能够为人们视觉、感觉所认知的物,而且应是不易腐烂、变质、消化、消灭其价值的非消费物。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其作为租赁物的价值,否则,看不见、摸不着或者一经使用就消失殆尽的物,将无以体现财产租赁合同的使用权转让属性。

但在特殊情况下,消费物也可以成为租赁物,但以承租人以非消费方式使用租赁物为限,如租赁食品供展览之用。

因此,原则上讲,只要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状态,或者符合承租人正常使用收益后合理损耗的状态,其返还义务的履行就是适当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的,于返还租赁物时应当恢复原状;如果承租人的行为是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可以不恢复原状,并可以在现有增加价值的范围内向出租人请求偿还费用。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及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

合同期间届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承租人即无权再继续使用租赁物,故应及时返还租赁物。承租人不及时返还租赁物,应负违约责任,出租人既可以基于租赁关系要求承租人返还,也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因为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已没有占有租赁物的合法依据。承租人不仅应当支付逾期返还租赁物的租金,偿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还应承担租赁物逾期返还期间意外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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