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合同 • 正文

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446 次  来源:网络

融资租赁合同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既可以让出借人与出卖人得到经济利益,又可以让承租人获得一定的使用权利,那么谁能成为融资租赁出租人?了解相应的主体资格有助于当事人交易。今天,若悠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等都可能成为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承租人。

从产业领域看,租赁涉足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如电站、高速公路、水利设施;资源开发领域,如石油、天然气;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如IT产业;通信领域,如电信等;第一产业,如农业、林业等。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4、取回权。“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合同法》第242条[2])。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当租赁期间届满时,可以取回;当承租人重大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当然也可以取回。

5、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目的时的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合同法》第244条)

6、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合同法》第245条)。这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即出租人担保标的物不被第三人(出卖人等)所追夺,不被第三人所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被第三人主张知识产权)。

7、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246条)

以上就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些法律规定,融资租赁中有很多的法律问题,牵涉到三方的利益,因此建议合同当事人都多对合同知识做一定的了解,以防争议。若您还有疑问,若悠网还提供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