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可以依据自己的要求进行出租,出租的房屋将涉及到的当事人有承租人以及租赁人。,方在出租的时候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网为大家整理的出租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租赁房屋需要维修
2017年1月1日,罗某通过房屋中介即某公司租赁刘某的房屋。罗某入住该租赁房屋后,发现该房屋上下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水表损坏,随即向刘某及某公司反映情况,时至今日问题未得到解决,罗某认为该租赁房屋不具备生活使用条件,且刘某的行为也影响其正常生活,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刘某及某公司于2017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4月24日解除并赔偿损失7万元。
法院判决:刘某负担维修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与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形成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刘某双方均同意2017年4月24日解除合同,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罗某要求确认2017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4月24日解除的诉求,本院予以确认。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对于刘某维修电热水器的花费90元,应由出租人承担。对于罗某主张因上下水不通在外租房的损失,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下水不通影响其居住,且其自认仍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但其称影响其使用厨房做饭故另行租赁房屋做饭;刘某自认3月底知道上下水不通的信息后及时联系维修事宜,对于此期间的租房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罗某主张的租房损失中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对于公寓的租房费用是搬离涉案房屋之后的费用,与本案无关,故刘某提供的涉案房屋中水表坏的事实已经提前告知罗某,且罗某已经实际交纳了四个月的水费,故对于罗某主张水费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因罗某要求退还中介费及某公司承担责任均系基于居间法律关系产生,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对此,本院不予处理。对于罗某主张的搬家费,并非罗某违约导致的损失,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罗某主张违约金的诉求,因刘某并未构成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情形,故对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维修费谁来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本案中,罗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刘某未履行使房屋处于适租状态的义务,电热水器不能使用和上下水不通影响了承租人罗某在该房屋居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罗某有权主张刘某承担对电热水器进行维修的费用和因上下水不通影响其使用厨房做饭故另行租赁房屋做饭的租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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