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应该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有些承租人会出现无力支付租金的现象,那么融资租赁承租人无力支付剩余租金能否要求返还差额,关于承租人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若悠网小编整理了关于承租人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情简介:融资租赁承租人无力支付剩余租金
2013年11月13日,杨某融资租赁某公司的设备SANY液压挖掘机一台,双方签订了《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某公司基于杨某的选择购买SANY液压挖掘机一台,用于租赁给杨某,租赁期限自2013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15日,租赁本金896,000元,杨某应于2013年11月20日支付首付租金90,000元,剩余租金支付期限自2013年12月到2016年11月共计36个月,每月15日支付,租赁期限届满后,杨某支付100元名义价款,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杨某。若承租人的违约状态持续3个月,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融资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现某公司如约履行了自己的购机义务,并向杨某交付了挖掘机,截止至2016年9月,杨某已有7期租金未付,共计172,692.31元。某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案涉的《销售申请单》、《设备置换协议》、《三一挖掘机保修协议》、《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还款承诺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的法律关系问题。杨某向某公司租赁挖掘机后,在支付了部分租金后未再履行付款义务,至双方合同届满时已有9期租金未支付,逾期支付租金持续达90个自然日以上,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现某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杨某返还租赁设备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本院予以支持。另,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杨某作为承租人已支付了大部分租金,但杨某不申请对案涉设备的残值进行鉴定及主张差额,故本院不予处理。
律师说法:能否要求返还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本案中,杨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等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以书面形式约定,出租人某公司按照承租人杨某的要求购买挖掘机一台,并出租给杨某使用,杨某支付租金。双方形成了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杨某有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现杨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合同约定,杨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由于杨某已支付大部分租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杨某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对挖掘机的价值进行评估,就设备价值超过欠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差额部分向某公司主张部分返还。
综合上面的介绍,承租人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承租人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若悠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