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在实践中很常见,我们也经常会向某人或者某处进行物品的租赁。但是在这个租赁的过程中因第三人导致租赁物的损失,那么这个造成损失的赔偿应该由谁来进行。很多人都不清楚这方面的规定,下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谁赔
依《合同法》第224条规定,在转租合同中由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向承租人索赔。这是由于转租构成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即在承租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不涉及原出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这样,实际上形成了两个同时有效合同,即原租赁合同、转租合同。由于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直接的租赁法律关系,他们共同的对方是承租人,当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时,虽然侵犯了出租人的物权,但是,按照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该物件在租赁关系成立期间归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该物的义务,出租人应向承租人索赔,而无权直接向第三人索赔。当然,承租人在赔偿出租人的损失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知识:承租人应按什么期限支付租金
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首要义务,依《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果当事人之间就支付租金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协议的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但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承租人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出租人尽维修义务的情形有哪些
(一)租赁物有维修的必要
有维修的必要是指租赁物已出现影响正常使用、发挥效用的情况,不进行维修就不能使用,出租人应对租赁物进行及时的维修,以保证其正常使用。
(二)有维修的可能
有维修的可能是指租赁物损坏后能够将其修好以恢复或达到损坏前的状态,如果租赁物已彻底损坏,没有修复的可能,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就转化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的义务,如减少租金等。
(三)有维修的正当理由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一般是在承租人按约定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出现的租赁物的损耗或者是由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对租赁物的正常的维护,如果是因为承租人的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坏时,出租人不负有维修的义务。如承租人租赁一架塔吊,因自己安装不符合要求出现了问题,不能使用,就要由承租人自己负责重新进行安装。
因此,对于在租赁期间由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进行索赔。这是《合同法》第224条规定,双方需要了解清楚。当然,如果可以维修出租人尽维修义务的情形有哪些,这也是出租人需要了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