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租赁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要签订租赁合同,而租赁合同要约定双方的责任,以及租赁相关的问题,如租赁的期限、租赁的租金支付等的问题,那么租赁合同期限未到可以退租吗?下面由若悠网中山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租赁合同期限未到可不可以退租
案例
今年元月份,我和王某口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我租赁王某门面房2间,月租金800元,租期一年。在协商租金如何交纳时,王某要我一次性交清一年的租金9600元,最终我因手头紧,只给他交了7个月的房租5600元。四月份,王某催我交余下的4000元,我因生意冷清,意欲退租,王某不同意。请问,口头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未到,我可以退租吗?
律司解答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一条是对租赁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它要求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这是为了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写明,以减少因合同规定不明确而发生纠纷,而产生纠纷后又没有证据,使矛盾难以处理。对于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的,一旦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有争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从你来信的情况看,虽然你和王某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但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所以,你和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你和王某都可以随时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但是对于作为出租人的王某来说,如果要解除合同,还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你。而法律对于作为承租人的你没有这项要求。
二、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原因而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况屡见不鲜。所谓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因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某些情况出现,使合同关系消灭。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既可是出租方的单方解除,也可是承租方的单方解除。
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出租人因自身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原因时,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私自与他人互换房屋的;
(4)承祖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房租达到一定期限的,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承租人累计6个月拒不交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5)承租人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恢复房屋原状,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赔偿损失;
(6)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7)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确实需要收回房屋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1)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装饰标准、使用用途的;
(2)出租房屋出现重大损毁,有倾倒危险,出租人经承租人催告,拒不进行修缮的;
(3)承租人已自建房屋或购置房屋,确实无须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的;
(4)承租人迁离租赁房屋所在地区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租赁合同期限未到可不可以退租”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在双方协商或者出现一方违约等情形时,都可能提前解除合同。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