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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443 次  来源:网络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咨询:XX年6月在上海一个商铺租了一间房子卖衣服房租是6000元一个月物业800也就是6800一个月支付方式是付三押二合同是一年期限,6月10日合同开始付了5个月的房租

到了9月发现生意不好无力缴纳房租要求退租9月10日开始房东开始停电我们没办法经营也就停业搬出来了其实那是我们还有2个月的押金房东没退,由于那里市口不好房子房东也一直没租出去,到了12月份房东居然到法庭起诉要求我们支付9,10,11月房租还有滞纳金请问我们该怎么办28日开庭

律师解答:建议你保存好证据,证人证言用纸记录下来让证人签字。既然对方已经起诉了,那你就提起反诉,诉对方违约。理由是,你押二付三其中的押金充当剩余两个月的房租。因为对方擅自断电导致你方无法正常经营,对方擅自断电就是违约应当返还你剩余的押金。

相关法律知识:

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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