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房屋承租人老人唐某因为同住人儿子小唐、儿媳孙某擅自将合住的房屋部分出租给许某而起诉至静安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儿子小唐、儿媳孙某与许某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许某搬出南京西路某号房屋。原来小唐是老人与前妻所生的儿子,老人与前妻离婚时,小唐随前妻生活。后因为结婚无房,经老人同意,小唐夫妇与老人同住在老人承租的本市南京西路某号住房至今。由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4年4月,小唐夫妇另行购买了商品房,并向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为冲抵按揭贷款,小唐夫妇欲将其居住的南京西路某号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但遭到老人的强烈反对。后小唐私自通过中介将房屋出租给许某。由于许某与老人生活习惯不同,经常晚睡晚起,影响了老人的正常生活。老人遂将儿子及儿媳告上了法庭。
老年审判庭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凭着多年的老年审判工作经验,敏感地认识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唐氏父子关于房屋使用上的矛盾。如果法院仅仅简单的宣告合同无效,势必会导致唐氏父子矛盾进一步恶化,并不利于维护老年人的权益。由于小唐夫妇系私自将房屋出租,故老唐无法提供本案的关键证据――"租赁合同"。为防止证据灭失,承办法官立即冒着酷暑到房产中介公司调取本案租赁合同,但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因为意识到其出租房屋时手续并不完备,为避免承担责任一再推托想不起曾办理此业务。承办法官只得在该业务员经手的几百份合同中一份份查找,但始终找不到小唐与许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后经与老唐联系,得知小唐曾将该合同交到居委会进行备案。承办法官不辞辛劳,当即与该居委会联系,并及时取得了该合同的复印件,为本案的顺利审理奠定了基础。
在调解中,许某称其因家住松江,而工作单位在外滩,故在母亲的陪同下到市中心寻找合适的租赁房。后其在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工作人员的介绍下与小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老唐对其的入住是知情的,并一直予以默认。现同意搬出,但唐氏父子必须给予其一定的时间,且相关费用应由唐氏父子承担。小唐夫妇称其与老唐夫妇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为避免矛盾,才在外购买了商品房,并出租了其居住的南京路房屋以补贴房屋贷款。老唐从未对小唐的出租房屋行为表示过异议。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告知小唐夫妇,公房出租应经得承租人同意,其现未经唐某同意就出租房屋的行为是错误的。同时,承办法官还告知许某租赁公房时应与公房承租人签订合同。经承办法官宣传法律知识后,三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立即撤销该无效租赁合同。老唐经承办法官做工作,为缓减父子矛盾,同意许某居住至今年10月5日。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而这件涉及家务事的案件却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