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中,我们经常发现对于承揽人报酬给付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明确约定的,则定作人应依约给付。如无约定的,则应依一般交易的标准来判断。对此,若悠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承揽人报酬给付,以及承揽人报酬给付期限的相关规定。
一、承揽人报酬给付的数额是多少
报酬的数额一般应于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则定作人应依约给付。如无约定的,则应依一般交易的标准来判断。即以该工作成果交付时当地同种类工作的一般报酬为准。如承揽人的工作缺少可资参考的标准的,则以其过去同类工作的报酬为标准。不过,报酬不以货币为限,只要当事人同意,以其他物代替亦无不可。
二、承揽人报酬给付期限的规定
我们认为虽然定作人的报酬支付义务的履行应后于承揽人的工作义务,但是这并不当然地意味着承揽人的债权也不能于合同成立时产生。如果那样的话,承揽人在工作完成之前就不享有债权,对承揽人显然不公平,其工作的价值显然没得到体现。因此,我们同意前述肯定说的观点,认为承揽人的债权与合同的成立同时存在,且该债权数额应随承揽人工作的进展而逐步体现出来。
报酬给付的期限。对于报酬的支付期限,以承揽人将工作成果交付后为原则。对于工作成果须交付的承揽,我国《合同法》第263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支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三、承揽人应依哪些规定完成工作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