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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普拉纳广告有限公司与冯敏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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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普拉纳广告有限公司与冯敏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乌 鲁 木 齐 市 水 磨 沟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水经初字第184号

原告新疆普拉纳广告有限公司(下称普拉纳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139号附18号。

法定代表人谷文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贺,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敏,男,一九六三年十月出生,汉族,系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中艺金属制品厂业主,住本市青年路26号。

委托代理人冯喜余,男,一九三七年二月出生,汉族,系新疆专用汽车厂退休工人,住新疆专用汽车厂家属院25号3—4号。

原告普拉纳公司与被告冯敏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年四月十八日审查受理,冯敏于二○○○年七月三十日提起反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年八月十七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贺,被告冯敏,被告委任代理人冯喜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为我公司在乌鲁木齐市小商品批发市场楼顶制作安装户外广告牌一块,由我公司向被告支付酬金75000元。同时双方约定,制作完成后,如广告牌出现倒塌、脱焊等情况,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损失。广告牌制作完成后,我公司如约支付了酬金。二○○○年四月十三日晚间,本市遇到了常见的春季大风天气,广告牌从楼顶倒塌下来,广告牌全部遭到毁损,投光灯也遭到损坏,同时造成了楼体、窗户、玻璃、有线电视、电话线路及相邻广告牌的损坏,因广告牌倒塌,堵塞了通往批发市场的通道,使该市场停业两天,从而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要求被告返还制作费6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52800、支付公证费8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并反诉称,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普拉纳公司与我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我方为其在本市南门烟草局楼顶制作、安装户外广告牌一块,由普拉纳公司向我方支付加工制作费65000元。合同签订后,我方依约完成广告牌制作、安装工程。而普拉纳公司只支付加工制作费39000元,尚欠26000元至今不付。工程完工后,普拉纳公司又决定并通知我方将制作、安装好的广告牌拆除,并承诺拆除广告牌的费由普拉纳公司承担。我方按其要求对广告牌进行了拆除,并将拆除广告牌的费用9576元列出清单,提交给普拉纳公司,但该款拖欠至今未付。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普拉纳公司又与我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我方为其在乌鲁木齐市小商品批发市场楼顶制作、安装户外广告牌一块,由普拉纳公司向我方支付加工制作费75000元。合同签订后,我方严格按普拉纳公司审核的设计图纸进行了施工,主体工程完工后,经普拉纳公司验收后,才进行了广告牌喷塑面料、投光灯等附属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广告牌制作、安装完工后,经普拉纳公司验收,交付使用。二○○○年四月十四日凌晨,由于本市遭遇一场十级台风,致使广告牌被台风刮倒,因此,广告牌被台风刮倒属不可抗力,故我方不应承担由此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普拉纳公司只支付第二个广告牌加工制作费60000元,尚欠15000元至今未付。要求反诉被告普拉纳公司支付加工制作费50576元,并承担全部反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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