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仓库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人有合理使用、善意保管仓库;交付租金;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私自将仓库转租他人;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向出租人归还仓库的义务。若悠网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仓库租赁合同承租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1)承租人有合理使用、善意保管仓库的义务。
《合同法》第21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仓库的义务。对仓库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仓库的性质使用。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仓库的性质使用仓库,致使仓库受到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仓库的性质使用仓库,致使仓库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仓库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当及时通知、并妥善保管好仓库。承租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仓库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承租人原则上不得撤毁、改变仓库的现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仓库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但是,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仓库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仓库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2)承租人交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但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仓库租赁合同。但是,《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仓库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仓库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如果第三人对仓库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仓库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当然,第三人主张权利时,承租入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3)承租人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私自将仓库转租他人。
同时,《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仓库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仓库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仓库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现实生活中的“二房东”现象有悖于合同法的规定。
(4)承租人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向出租人归还仓库的义务。
租赁期间届满或一方违约而致仓库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人应当返还仓库,并且返还的仓库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仓库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仓库,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仓库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除法律另有规定,返还的仓库应当符合原状。如果出租人对仓库正常使用并尽妥善保管义务的,出租人不得要求承租人对仓库合理的老旧和磨损进行赂偿。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仓库进行了改装或改建,那么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