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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设立抵押登记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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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设立抵押登记的理由是什么?

除极少数抵押物外,目前,法律对抵押合同实行登记生效制度。中国《担保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用权、房产、林木、运输工具、企业设备作为抵押物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同时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用权抵押的,为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业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此规定表明,凡以上述物品作为抵押物的,物抵合同的登记是合同成立的法定程度和必要条件,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对抵押合同办理登记是有利于债权人的,一是可以通过登记部门对抵押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二是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抵押;三是还可以取到证明作用。因而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签订日与生效日的关系。以往合同签订日就是合同生效日,但抵押合同则不然,法律规定抵押合同登记日为生效日,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合同签订后还有一个登记过程,合同上提供贷款日期,一定不能早于合同登记之日,否则就会出现贷款之日早于合同生效之日的笑话。抵押合同登记就最高额抵押合同而言,如果抵押物涉及多个部门登记,并且各抵押登记部门都要求使用该部门制定的抵押合同文本,而这些文本格式又往往不能满足银行制定合同文本的要求,这时一定注意最高额抵押合同与登记机关制订“标准文本”相衔接,避免因各自合同文本上的抵触,形成不必要的纠纷。当然最根本的措施是各登记机关在征求银行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抵押合同文本,以规范目前合同文本重复设置,使用混乱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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